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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答:15。如果即征即退企业(例如融资租赁企业)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1)一般规定:已取得留抵退税,不得再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2)特殊规定:2020年1月20日前,已取得留抵退税,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缴回,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三、一般企业留抵退税与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能否同时享受?退税后经调整,仍有期末留抵税额300万元,申报期内能否再按一般企业的留抵退税政策,再次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0万(300-100),办理留抵退税72万元(200*60%*60%)?
分析:有观点认为,39号、84号等文件,并未限制不得同时享受;另有观点认为,增量留抵税额是一个既定指标,是最近一期申报表上的期末留抵税额与19年3月底的差额增量,不得在退税后再次计算一个新的“增量留抵税额”。
笔者认为,两者的增量留抵税额,均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既不可以再次重新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也不得循环计算退税,两者只得选择其一办理留抵退税,不得同时享受,不得再次计算退税额。期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不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这两项指标的计算基数、或期间起点,是固定的,此后所计算出的留抵退税额是全周期的。
2020年1-6月连续期间,符合39号文件的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申请办理并取得了留抵退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按四舍五入取值,单位:万元。
当期增量留抵税额=202-10=192(万元)
丁公司在2020年7月收到退税额时,账面处理为:
当期增量留抵税额=120-10=110(万元)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55。56%×60%=36。67(万元)
某商住综合体老项目,普通住宅每套的售价约为3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共1000套。住宅部分对应的土地成本为10亿元,开发成本为8亿元。资本化利息因数额不大,故采用计算扣除法。开发费用为6亿元。为方便计算,此处暂不考虑契税和印花税的影响。试分析其税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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