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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申报单位的企业,须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应超过60%,上一年度享受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缴纳税收不低于100万元(免税企业不受此限制)。无法享受相关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须提供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还须提供上一年度统计填报《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作为研发投入凭证。有自筹科研经费的专项必须提供相关配套资金证明,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4)企业完税证明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证明或研发投入税务部门备案凭证。
(十一)增强创新创业载体能力。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支持特色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优惠政策。依托重点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着力培育专业化众创空间,组建科技联合体。建立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奖补政策和孵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激发创业投资活力。整合各类省级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省内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落实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差异化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利用青海省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融资,对符合条件企业上市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券、公司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联动。充分发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区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工作。(各有关厅局,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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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方式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二、扣除项目的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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